現在開公司,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,即公司設立時并不需要立即繳納注冊資金,只需要股東們公開做出一個承諾,在一定期限內將注冊資金到位即可,也就是說只要股東們協商一致,即使30年之后繳納都是可以的。
好家伙,有些投資者一聽就激動了,不用實繳,那千萬級公司分分鐘開幾個。
現在開公司不驗資,開個公司基本不花錢,如果自己沒本錢,非要存100萬進去驗資再取出而讓代理公司弄的話開銷也不會超過5000!
這里要特別提醒一下參與公司經營的投資者們,一定要注意公司經營的一項法律風險——
注冊資本并不是越高越好!
高額的注冊資本確實可以對外顯示公司的實力,注冊之時也的確無需實繳,但認繳不等于不繳,股東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,如果公司未來發生債務,股東要在應繳未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。
簡言之,注冊資金就是股東對企業的負債,注冊資金越高,投資者的隱形經營風險就越大。
當企業發生債務危機時,企業資金全部還完還不夠,則需要根據股東股份以注冊資金為限承擔各自債務責任。
注冊資金越高股東補足的義務就越大,股東自身風險也更大。
舉個例子:
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有A和B兩個股東,現在公司對外負債500萬元,A和B各自需要承擔多少責任呢?
1、假設公司注冊資金為100萬元,A認繳出資80萬元,B認繳出資20萬元,那么A和B只需各自承擔80萬和20萬的出資責任,500萬債務還掉100萬后,剩余400萬則無需A和B償還。
2、假設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,A認繳出資800萬元,B認繳出資200萬元,那么在公司500萬債務范圍內,A就需要承擔出資比例80%的責任,即400萬元,而B承擔出資比例20%的責任,即100萬元。
所以認繳的資本越高,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,負擔的債就越高,一旦公司經營不善對外負債,股東自身承受能力不夠就會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。
但有的人會說,我在不清楚這些風險的情況下,就已經進行了高額注冊資本認繳,并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,該怎么辦呢?
1、如果目前公司還沒有大的債務或者債務并不多的情況下,馬上依法進行減資,這樣可以大大降低未來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給股東帶來的風險。
2、在公司尚沒有重大債務的情況下,將沒有實繳的空股轉讓給其他人員,可以避免今后公司負債時自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。
注冊資本不用實繳,千萬級公司隨便開?
3、如果本人不愿意轉讓公司股份同時又想要控制風險的話,可以找他人代持,然后雙方簽訂股權代持協議,工商登記機關顯示的股東就不是自己了,債權人原則上也不能再追究未履行出資的責任了,但自己仍然系幕后實際控制人。
4、可以單獨另外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,然后將已經認繳的股份轉讓給新設立的公司,由新公司承擔今后的出資義務,從而免除自己的出資義務。
5、在公司經營尚好之時,通過修改公司章程,將認繳出資的期限提前,根據修改后的章程規定提前將注冊資本繳納,然后通過后期的運作逐步收回投資,以免除今后公司經營不善時還需要繼續繳納出資的風險。